小暑刚过,昆明市五华区委第一巡察组进驻被巡单位已满一周。巡察干部小田正全神贯注地查阅该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台账,忽然,他停顿下来,察觉出一丝异样。他折返回去仔细翻看,发现一份“孤零零”的入党申请书夹在党员培养材料中。他注视着这份申请书,心里有些纳闷——申请距今已快一年,为何迟迟没有下文?于是,他决定向该单位负责党建工作的王老师询问情况。
“王老师,这份入党申请书之后的相关培养记录怎么都没有呢?”
“不应该呀,我看看……”王老师接过申请书,端详片刻后答道,“哦,这是小杜的。她去年7月入职,8月就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目前还在试用期。”
“试用期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有直接关系吗?还是她日常表现不够好?”小田追问道。
原来,新入职的小杜各方面表现都很优秀,但该单位党组织出于稳妥起见,打算等她转正后再启动党员发展程序。
“王老师,这样做不符合规定啊。”小田严肃地说。不一会儿,他找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翻到对应章节,用笔勾画出第二章中关于入党条件的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随后,他再次找到王老师,郑重指出,《细则》并未将试用期列为限制条件。小杜递交申请书后,你单位党组织理应及时启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程序,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擅自搁置其培养发展——这种自设门槛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巡察组随即将该问题向被巡党组织反馈,明确指出小杜入党培养程序滞后,要求立行立改,严格按照《细则》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并督促该单位党组织对近三年来的党员发展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时光飞逝,50天的巡察工作接近尾声。王老师带着小杜所在党支部的支委会记录来到巡察组办公室,向组长汇报:“组长,关于小杜同志入党培养程序滞后的问题,我们已立行立改,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启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程序。支委会经研究决定,将小杜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年轻干部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是好事,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培养,不能为了求‘稳’而违反规定,自设试用期门槛。”巡察组组长微笑着说道。
(作者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