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有‘州外交通补助’。”今年7月,泸水市委第三巡察组对怒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开展常规巡察时,在查阅财务凭证的过程中,一张“州外交通补助”的报账凭证引起了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注意。
“《泸水市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只有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这个‘州外交通补助’是否属于违规报销?”带着疑问,巡察组成员小密立即向巡察组组长汇报了该情况。
“你先把存疑的地方记录下来,我们马上去向怒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的会计核实情况。”巡察组组长说。
“‘州外交通补助’是我们单位2023年在设置‘公务之家’系统的补助项目时,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将城市间交通补助费细分为州内交通补助(即六库到兰坪、福贡、贡山和泸水市所辖乡镇)、州外交通补助(即六库到昆明、大理、保山、腾冲、丽江、楚雄、芒市、德宏等怒江州以外的地方)两个部分。补助标准还是严格按照《管理办法》里的城市间交通费标准来的,只是换了个说法。”怒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的会计解释道。
“但是《管理办法》里面并没有‘细分’的规定,而且报销人胡某一行人前往昆明市学习是自驾私车去的,我们还查阅了所有会议记录,也没有找到班子研究这笔费用支出的痕迹。按照规定,费用报销需要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和集体决策记录,那么你们支付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巡察组组长继续追问。
“我们单位一直没有公车,胡某外出也是为了工作方便才开私车,我们考虑到他因为工作来回跑也不容易,就参照‘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情况,按照六库到昆明的单程补助190元、往返380元的标准报销给他了。当时觉得是为干部减负,没有考虑流程上的问题。”会计接着解释道。
“为干部减负是好事,但必须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私车公用即便是出于公心,也要按照相关程序报销,不能随意‘变通’政策、自行增设补助项目。”巡察组组长语重心长地说。随后,在巡察组的督促下,怒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全面核查了近三年的差旅费报销记录,清退了超标准报销的差旅费共计380元;怒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还第一时间与相关人员开展廉政提醒谈话,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差旅费政策专题学习,进一步明确公务出行从申请、审批到报销的全流程规范,确保每一项支出都合规、可溯。
“任何‘暖心操作’都不能突破制度底线。”巡察组组长表示,下一步,将持续聚焦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着力发现问题,切实把巡察整改成效转化为规范被巡察单位工作管理的长效动能。
(作者单位:泸水市委第四巡察组)